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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的教师、科研人员和在读博士生开展科学研究,推动跨学科的合作,促进研究成果的发表,提高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地位,决定设立中山大学广东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下称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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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赞助的款项和研究院从事有偿服务的报酬中拨出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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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设立15个研究项目,每个项目为8千至1.5万元人民币。资助项目分两类:第一类项目由申请者自定课题,约占总项目的70%;第二类项目由广东发展研究院指定课题,约占总项目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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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校在岗,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教学、科研的教师和科研人员;我校二年级在读博士研究生均可申请资助项目。 2、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可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对所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准备。 3、申请者愿意接受学校社科处和我院对项目的管理和检查。 4、不接受在项目研究期间计划出国半年以上者的申请。 5、每人只能申请一个资助项目(集体申报项目的,一人可以参加两项),有校级在研课题未结项的或已获其他资助的内容相同的项目或子课题,不得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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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者选定课题后,按要求填写《中山大学发展研究院研究资助项目申请表》(表格可在信息下载之表格上下载);申请者为中级职称的,须附两名高级职称同行专家的推荐意见;申请者为我校二年级在读博士研究生的,须附导师的推荐意见。 2、申请者所在系(所)、学院加具单位意见后,上报社科处。 3、社科处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最后与广东发展研究院共同确定入选项目。入选项目列为校级研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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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费下达办法:参照原国家教委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经费分三次下达。第一次与项目同时下达,为该项目总经费的40%;第二次在课题完成后(由社科处负责成果鉴定)下达,为25%;第三次:在项目结项后下达,为30%。 2、项目总经费的5%作为社科处用于项目管理及组织专家评审的管理费。 3、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 4、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1)购置、复印、誊录、翻译图书资料; (2)购置文具; (3)调查研究和资料收集的费用; (4)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小型会议费用; (5)成果打印费用; (6)以该项目名义发表论文的版面费。 4、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的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5、若项目负责人为在读博士研究生,其导师可获该项目经费总额的20%作为指导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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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批准的资助项目列为学校校级科研项目,由社科处和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所在单位的领导应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加强对研究工作的指导和督促作用。 2、社科处对资助项目实施全面管理;资助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课题研究期限为1年,成果发表期限为课题完成后1年;项目负责人应按时、保质完成研究工作。 3、研究课题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填写课题完成报告书并向社科处提交研究成果。 4、成果发表或被采用后,项目负责人即可申请结项;并填写项目终结报告书,办理结项手续。 5、由社科处组织有关专家组鉴定成果,一切与项目相关的材料均须交社科处存档。 6、结项后的成果,经专家组鉴定确认为水平较高者,申请次年的资助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 7、资助项目批准后,项目申请者不准擅自更改课题。在不违背原申报内容的前提下,如需对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学校社科处批准。 8、项目不能按期完成而需要延期者,须有充分理由,并填报延期申请书,经学校社科处批准;延期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半年;延期完成的项目第三次经费不再下达。 9、社科处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作出撤消处理: (1)项目下达六个月后,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主持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 (4)未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按期结项,且无申请延期; (5)延期后未能如期结项。 10、对撤消的项目,将追回已下拨的经费,并在两年内取消项目负责人申请本资助项目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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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选课题成果要求:在学校公布的一类或二类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2、指定课题成果要求:成果被中山大学广东发展研究院采用; 3、成果发表或出版时,须注明"中山大学广东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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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广东发展研究院 二OOO年四月四日 |